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
第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第四条 收费站按收费项目、经营期限和偿还投资者利益分为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和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
经营性项目是指有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利益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经营期限,以还清贷款(含有偿集资)本息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站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费站的布局、定点、撤并、迁移;
(二)收费票据的管理;
(三)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四)收费站站牌、标牌、指挥信号的制发;
(五)收费站人员的培训及服装的制发;
(六)与收费站行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
省财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和所有收费站罚款票据的监制。
省地税部门负责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的监制。
省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收费站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