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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科技人员评定职称,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填报有关材料,各级科委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按程序提交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社会化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全国统考的专业,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查后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企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科委向省科委申报,由省科委组织专家鉴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新产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八、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并经民政、税务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劳务、修理等行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参与多种形式经济联合。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现有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5年以上,在经营期限内,可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
  九、私营科技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并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进行审查批准的,可享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在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时,在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免征增值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折为股本,属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折价作为注册资金的,其所占份额可超过20%,但不得超过总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的,应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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