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粤府〔199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精神,为了使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扶持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单位和劳动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其中,申请3至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试营的,试营期间免收管理费。
二、除法律、法规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经营方式全部放开。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行业和商品需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借此而干涉其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搞“挤、卡、压”。坚决制止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经营。
三、在老、少、边、穷地区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可予核准登记。对异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和就业证明直接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个人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等。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五、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经省工商管理局核准可开办冠省名称的私营集团有限公司:(一)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二)有3个以上经济实体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龙头产品;(三)年产值或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四)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省、部级优质奖。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六、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开展边境贸易。支持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到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私营企业再回广东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进行再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应待遇。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公安部门可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规定,给有关人员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对经营良好并达到一定创汇额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予以申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