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办发〔1997〕28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总工会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命名表彰工作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广东省劳动模范、广东省先进工作者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命名表彰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方面的先进个人均授予“劳动模范”称号,两种荣誉称号同等待遇(以下统称劳动模范)。
  第六条 建立广东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主持、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审批广东省劳动模范,审议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定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省劳动模范奖励办法,以衣其他需要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在筹备和召开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期间,设立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省劳动模范工作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