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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必须经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资质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第十二条(一)至(三)项所列的行为;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专业信誉;
  (三)以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故意提高或压低估价,损害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执行由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执行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可自愿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权益转让;
  (三)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改组行为;
  (五)企业清算;
  (六)国家规定以评估值确定纳税基数的企业、单位、个人财产纳税;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不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或者其他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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