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8号)


  《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10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资产评估是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产评估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对资产评估行业实行统一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布资产评估专业技术标准;
  (三)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调查处理资产评估纠纷;
  (六)指导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开展工作;
  (七)省政府赋予的资产评估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资产评估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二)负责专业技术标准培训工作;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执行专业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建议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按照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