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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216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其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公安、供销、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生产前到省农药检定管理所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手续,取得《农药登记证》。(申请农药登记时,申请者必须提供产品化学、产品标准、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并提供农药样品)。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农药登记的事项,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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