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七)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述规定中,属于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市(含地、州)、县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制定农业标准规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推荐执行。
  本条所指的地方标准应当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任何企业不得无标准组织生产。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应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条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为5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为3年。
  第十一条 下列标准必须执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三)企业明示已采用的标准。
  第十二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和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开发、研制和引进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法定标准的,不得鉴定和投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