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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发放):
  (一)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能源和资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社会工程运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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