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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
  (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
  (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 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和管理。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第八条 新建国有林场,县人民政府必须提交建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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