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
五十七条修改为:“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其所订合同无效,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修改为:“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逾期仍不退还周转房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据有关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有第
十八条(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顿,将非法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对越权制定的文件予以否定;发放了《收费许可证》的予以收回,同时按国家计划(物价)部门《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15、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其行为标的额处以20%以下罚款。已获非法收入的违法金额一律全额上缴财政。罚没款项可从其预算外资金中扣缴,亦可从其预算经费中扣减。”
16、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