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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
  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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