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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证据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三)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二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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