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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使用特定专利号,其实际产品或实际方法与该专利保护范围不相一致的;
  五、制造或者销售有前四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六、其他冒充专利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封存、暂扣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标记等资料;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查处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原案应及时予以终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没收其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物品。
  对实施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非法所得;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没收其产品并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所需费用由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视情节处以罚款:
  一、实施专利侵犯(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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