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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重大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金和报酬。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二、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三、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五、需要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利资产的评估应由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须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立项。
  第十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专利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股份制企业作价出资入股;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授予股份作为职务发明的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其职工因退职、退休、调动工作等情况离开本单位之前,应及时将该职工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清理。对于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或该产品的包装上缀附由省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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