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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1998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1月10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行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

第二章 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的卫生

  第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以及下列卫生要求:
  (一)必须有固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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