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广告活动书面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单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
  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