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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7年12月3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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