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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7年12月3日)


  《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扶持侨属企业发展,保护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侨属企业是指:
  (一)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在本省境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的经济、科研实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属于合资或合作性质的、归侨、侨眷的投资额应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
  (二)以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业为目的新办的企业。其中,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的人数占本企业从业人数的20%以上。
  第三条 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属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工商、税务、劳动、城建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侨属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侨属企业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机构确认。
  企业在申请确认侨属企业时,应当向确认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证明:
  (一)投资者的归侨、侨眷身份证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检验证书;
  (四)验资证明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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