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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一)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准确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

  第十四条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并接受年度审核。
  湖北省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为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省、市(州)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服务,并按规定申请复查。新增检定、校准项目的,必须申请单项考核。
  为社会提供计量数据的公正计量行(站),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或者为执法监督提供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或者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按规定申请复查。新增检测项目的,必须申请单项认证。
  第十七条 出具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
  第十八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和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需要对其计量保证体系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省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条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结算的,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估算计费。
  第二十一条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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