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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
        (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故意使用假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是指仿照人民币图案、形状、色彩等原样非法制造的伪造币或者采用剪贴、挖补、揭页、涂改等手段,使人民币变态升值的变造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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