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
(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故意使用假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是指仿照人民币图案、形状、色彩等原样非法制造的伪造币或者采用剪贴、挖补、揭页、涂改等手段,使人民币变态升值的变造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