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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失效]

  经批准的开发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级别证。开发单位凭证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方能承担开发任务。
  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辟新区或进行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八条 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相协调。
  第九条 开发单位出售、预售商品房屋,代建房屋或有偿转让经过开发土地,应签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预售商品房屋,必须在商品房屋正式开工兴建后,才能收取定金。
  出售商品房屋的价格和土地转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单位在出售商品房屋和进行土地转让时按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及土地级差费,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十条 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除经城市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其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交由无证或超越审定营业范围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不得在承发包工程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工程介绍费。
  第十二条 各级开发单位只能承担与其资质级别相适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超越审定的资产等级承担开发任务。
  开发单位要严守职责,切实加工程质量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凡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开发任务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三)擅自平调、挪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土地级差费以及其他综合开发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回其平调、挪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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