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2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归口管理。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任务,有计划地批准成立开发单位。开发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投标或接受委托,承担城市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公用设施综合开发任务;
  (二)根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
  (三)依法办理用地和拆迁手续,进行勘察设计,平整土地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组织开发区内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投标;
  (五)兴建、代建、出售房屋,或将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后开发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
  (六)直辖市各方关系。
  第四条 开发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专职的行政负责人和相应的技术、财务、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管理章程和财务制度;
  (三)有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开发单位分为五级,各个级别的资质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成立开发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级开发单位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二级开发单位经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三、四、五级开发单位,由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