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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1997修正)

  在分蓄洪进出口门附近的划定区域内和洪水主流区,不得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
  第八条 蓄洪区内原的高地、间堤、废堤,未经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毁损,对保留的应进行适当的修整。
  第九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要宣传蓄洪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蓄洪区安置移民。
  第十条 蓄洪区所在地县级防汛指挥部,应按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绘制有关流域典型年洪水淹没图和安全转移图。
  第十一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应指导各蓄洪堤垸防汛机构编制运用堤垸蓄洪时居民及物资疏散转移方案,组织堤垸管理机构在安全楼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上标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第十二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和道路,按照行政区划、路程、交通条件,指定居民撤离线路,落实居民临时安置地点。
  第十三条 蓄洪区应设置有线通信和防汛专用无线通信两套系统。有线通信纳入当地城乡邮电网建设规划,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后,由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优先实施。防汛专用无线通信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规划和实施。
  防汛通信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第十四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堤垸内公用防洪安全设施、转移道路和桥梁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在蓄洪时能有效运用。
  第十五条 蓄洪命令由省防汛指挥部发布。蓄洪命令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蓄洪警报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根据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发布。蓄洪警报内容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撤退道路、允许撤离的时间、紧急避洪措施等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蓄洪警报可选用电话、广播、电视、报警报器、鸣锣、挂旗、烟火或挨户通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传播到所有蓄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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