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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7修正)

  因自然灾害农民纯收入减少幅度较大的,应当相应降低当年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比例;受灾下年度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可以按不超过前三年农民人均收入平均数5%的标准提取。
  第八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按下列方式缴纳:
  (一)承包土地的农民,按承包土地的面积或者劳动力数向土地所在地乡、村缴纳。
  (二)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在税后按略高于承包土地的农民的缴纳标准,向经营所在地乡、村缴纳,具体标准由标准所在地的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但不计算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村提留、乡统筹费,可以在本年度内一次缴纳,也可以在本年度内分次缴纳,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符合减免条件的,依照条例规定减免。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农村义务工和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符合减免条件的,依照条例规定办理。
  因抢险抗灾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农村义务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农闲期间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
  第十条 村提留只能用作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统筹费只能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以及五保户供养。禁止挪用、侵占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一条 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取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于上年底就提取的具体数额、用途、分配方法、缴纳时间和减免对象等问题,提出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提取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于上年底就提取的具体数额、用途、分配办法、缴纳时间和减免对象等问题,提出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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