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一)指导、督促公共场所主管(主办)单位建立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二)协助公共场所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三)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工商、文化、体育、城建、园林、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及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安装符合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四)危险路段、部位设置有护栏等安全设施;
  (五)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地区设有明显的标志;
  (六)设置相应的物品寄存处和交通工具停放场地;
  (七)公安机关根据场所情况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市辖区)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公共安全条件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当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公共场所因故合并、分立、歇业、转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凡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民间文艺活动、节庆活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承办、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前15天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所在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方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答复。
  第九条 公共场所售票不得超过核定的人员容量,场内使用的音响器材的音量应当适当,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和居民正常的工作和休息。
  第十条 公共场所禁止以色情招揽生意,禁止卖淫嫖娼,不得开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