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5年3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文娱、体育、贸易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娱乐城、夜总会、影剧院、录相放映点、影视厅、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曲艺室、游乐(艺)场;
  (二)营业性体育场(馆)、武术馆、射击场、游泳池(场、馆)、溜冰场、保龄球场、健身(美)馆;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车站、客运码头、港口;
  (五)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
  (六)饮食、服务场所;
  (七)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节庆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
  (八)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户业主是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对其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安全,接受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
  对于公共场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治安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