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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低产田土改造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改造中低产田土以农民投劳投资为主,同时政府应从造地费和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以上代赈、以工补农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中低产田土改造经费。
  第十八条 中低产田土改造应当制定规划,进行勘测设计和验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低产田土的不同类型,指导耕地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中低产田土改造。
  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土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的质量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监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定期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经常性检验评价,建立档案,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适时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动态变化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和评价结果以及提出具体的耕地保养措施,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指导耕地使用者实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耕地保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提高耕地地力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制止破坏耕地保养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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