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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信条例

  (二)盗用或者复制他人电话、在网计算机及其他通信终端用户帐号、号码、户号或者密码;
  (三)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公用通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外的其他信道进行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电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经营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通信业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通信企业委托经营通信业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通信业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专用通信网及其专用通信设施对外出租、经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低于面值销售电话磁卡及其他通信有价证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利用用户交换机出租中继设备、线路或者有偿装设电话的,将国内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终端设备接入公用通信网或者对外提供通信经营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没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通信终端设备的,由邮电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悬挂经营证照、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由邮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安装收费显示器或者超过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由邮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会同物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邮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邮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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