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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通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证照,公布营业时间、业务种类、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营公用电话、公众用户传真业务的,还应当安装收费显示器。
  第二十五条 通信企业安装、迁移用户终端设备,排除设备和线路故障,投递邮件、电报,应当按照国务院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时限和标准完成。
  第二十六条 通信企业对通信设施进行检修或者更新,需要中断用户通信或者变更用户号码的,应当提前七日公告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通信企业工作人员以及代办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通信业务;不得勒索用户或者搭售商品;不得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和电报;不得故意延误邮件、电报传递;不得拖延兑付邮政汇款或者强迫邮政储蓄;不得窃听用户电话或者泄露用户的通信情况。
  第二十八条 邮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服务的监督,采取设置监督电话、举报箱、接待来访等方式,接受用户对通信服务的投诉和举报;对通信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对通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五章 通信保护

  第二十九条 通信企业应当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信安全畅通。设有通信设施的地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条 通信设施布局和微波通信、卫星通信通道的路由、走向等资料,应当报送当地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备案。
  在已有的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地球站等通信通道的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兴建影响通信畅通和危及通信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经规划、无线电管理和邮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通信设施改建或者承担通信安全防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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