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风系统图,第季修改绘制一次;
(二)供电系统图,每半年修改绘制一次;
(三)排水系统图,每年修改绘制一次;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修改绘制一次;
(五)避灾路线图,每年修改绘制一次;
(六)井上、下对照图,每年修改制一次。
前款各图应按要求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地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交换。
第十一条 乡镇矿山企业的采掘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具体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三章 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安全主任、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乡镇煤矿的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变更,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矿长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矿长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持有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的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继续进行培训,经考核仍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
第十五条 乡镇矿山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
安全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能够从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矿山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的劳动者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乡镇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乡镇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劳动者按要求穿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