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第四章 管理方式及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在市房产管理部门主持下,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与数量;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对住宅区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房屋整体结构不受损坏;
(二)对住宅区内的市政设施、公共场所、道路、园林绿化等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编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方案,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施工;
(四)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环境卫生;
(五)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配合住宅区管委会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搞好住宅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日常治安巡逻,协助住户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根据住户要求提供各类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
前款所称的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屋面、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共用设备及附属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通道、烟囱、邮政信箱、供电干线、电视天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煤气干线、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消防设施等。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与物业使用人订立《服务合约》。
第二十条 同一住宅以及建设结构相连或附属设施、设备由若干产权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委托同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