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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或更新重要仪器设备以及公用科技设施等基本建设。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基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循环投入。
  企业事业组织自筹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或配套用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席制度,共同对科技投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优先投放贷款。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投入必须专款(专项)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投入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挪用、克扣或截留科学技术投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额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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