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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学技术投入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科学技术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立项;对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型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四)科研基本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会公益型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对财政预算内减拨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总体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及时安排科技项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以无偿使用为主;对主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转为科技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和评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的技术,不得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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