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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 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5‰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2%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3/10000。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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