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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1日

             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1997年6月26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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