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修选人人选应分别提出,并于选举日的10日前按姓氏笔画公布。
第十三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选名单公布后,由村选举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在充分酝酿、协商后进行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在投票选举3天前张榜公布,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差额1人,副主任候选人差额1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村选举小组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小组工作;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村选举小组出缺时,应按选举小组产生程序补缺。
第十五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村选举小组向选民介绍有关情况,并可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六条 村选举小组应根据选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选举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可以设立选举中心会场集中投票,也可以设立若干分会场分别投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中心会场和分会场为选民提供单独划票的场所。
因老、弱、病、残或其他正当原因不便到选举中心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的,可以由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入户接受投票。
第十七条 选票应按选民证逐个发放,并在选民证上注明。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写。选民因外出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个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一次同时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修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并当场开箱、验票、唱票、计票。
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村选举小组推荐,由村民会议通过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