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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马忠臣
                          1998年3月22日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民中享有威望。
  (三)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办事认真负责,能独立完成任务。
  村民委员会主任还应当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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