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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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