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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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