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