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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
 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1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97年前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199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有关系数为: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当地政府测算的当年的折扣额,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为7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为9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现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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