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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办法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
 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办法。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按规定出售、出租、抵押。
  第三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四条 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过渡要与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相协调,使租房和买房相互促进。
  第五条 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5年的。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住满5年,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已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职工以无折扣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三)各市政府、行署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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