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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奖励:
  (一)由聘请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
  (二)由市政府、行署授予荣誉称号;
  (三)由省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
  (四)报请国家授予“友谊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所需经费主要由聘请单位自筹解决。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或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向国家或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分无偿资助经费;在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但资金需求较大的,可以申请有偿借用。
  第十九条 需要国家和省无偿资助和有偿借用资金的,由聘请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请,经市地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部门核准后,送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建立年度财务决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闻机构对外国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和聘请单位同意,新闻稿件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尽力协商解决,或由聘请单位所属市地、部门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或协调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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