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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8]1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境)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或我省批准来鲁从事短期或长期(3个月以上)工作的外国专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外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外国专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实施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开辟并确定引进外国专家渠道,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的交流合作关系;
  (六)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经费的筹集和项目经费安排,并对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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