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8〕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包括对外贸易加工区)。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提高效率,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所在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四)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开发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八)负责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上报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