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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7〕5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劝我省与外地的经济联合与协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鲁设立的行政性业务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山东办事处”。
  第三条 山东省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协办)由省政府授权负责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立驻鲁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来鲁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鲁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书;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直属部门、部队军以上单位在鲁设立办事机构,由省经协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外市(地)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管理的企业、以及军队团以上单位在鲁设立办事机构凡冠山东省名称的由省经协办审批;其他由所在市地经协办审批。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金融、医药、卫生等特种行业来鲁设立办事机构,须持由我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证明,省经协办方能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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