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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团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实施科教兴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有效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依法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协会。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选举产生的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和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接受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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