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八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根据情节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原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原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二项。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监督检查机关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询问,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有关协议、帐册、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和情况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第三十四条中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先行登记保存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责令涉嫌行为人听候检查,并责令其不得转移、隐匿、销毁、出售该商品;
  (四)对涉嫌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场所、财物进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用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伪劣商品,由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删去第二十条第五项。
  4.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吊销生产许可证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