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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行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
  (四)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省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标文件的,应退回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并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定标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所提交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法人无故拒签合同的,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故拒签合同的,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省重点办主持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省重点工程,贷款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省重点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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